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启用县域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县域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及废止原对外业务专用章的通知》(汇综发〔2024〕70号)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徐州、苏州、南通、泰州、宿迁市分局自2025年1月20日起,在辖内派出机构启用新行政许可专用章(详见附件),其中,行政许可专用章(12)用于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行政许可专用章(13)用于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原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徐州、苏州、南通、泰州市分局对外业务专用章自1月20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徐州、苏州、南通、泰州、宿迁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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